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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錄音系統技術要求(一般留言) 本頁閱讀9294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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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錄音系統通用技術部分
1 總則 1.1 投標人應具備招標公告所要求的資質,具體資質要求詳見招標文件的商務部分。 1.2 投標人須仔細閱讀包括本技術規范(技術規范通用和專用部分)在內的招標文件闡述的全部條款。投標人提供的錄音系統應符合招標文件所規定的要求,投標人亦可以推薦性能參數高于本招標文件要求或系統配置方案優于本招標文件要求的類似產品,但必須提供詳細的技術差異。如有必要,也可以在技術投標文件中以“對規范書的意見和同規范書的差異”為標題的專門章節加以詳細描述。 1.3 本招標文件技術規范提出了對錄音系統的結構、技術參數、性能、試驗等方面的技術要求。 1.4 本招標文件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術要求,并未對一切技術細節做出規定,也未充分引述有關標準和規范的條文,投標人應提供符合本技術規范引用標準的最新版本標準和本招標文件技術要求的全新產品,如果所引用的標準之間不一致或本招標文件所使用的標準如與投標人所執行的標準不一致時,按要求較高的標準執行。 1.5 如果投標人沒有以書面形式對本招標文件技術規范的條文提出差異,則意味著投標人提供的設備完全符合本招標文件的要求。如有與本招標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地方,必須逐項在“技術差異表”中列出。 1.6 本招標文件技術規范將作為訂貨合同的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技術規范未盡事宜,由合同簽約雙方在合同談判時協商確定。 1.7 本技術規范中涉及有關商務方面的內容,如與招標文件的《商務部分》有矛盾時,以《商務部分》為準。 1.8 本招標文件技術規范中通用部分各條款如與技術規范專用部分有沖突,以專用部分為準。 1.9 投標文件應對招標文件進行逐條應答,還應包含以下內容:系統型號、總體技術方案、系統結構圖、性能指標、試驗報告(有效期內)、產品說明書、質量承諾書等。 2 技術規范要求 2.1 標準和規范 錄音系統應遵照最新版本的電力行業標準(DL)、國家標準(GB)、電氣與電子工程師協會(IEEE)、郵電技術規定(YDN)和國際電信聯盟(ITU-T),這是對設備的最低要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標準,其隨后所有的修訂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本技術條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標準,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技術條件。 表1為錄音系統設計遵循的主要標準。 表1 錄音系統設計遵循的主要標準 標 準 號 標 準 名 稱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2423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GB/T 2887 電子計算機場地通用規范 GB/T 9813 微型計算機通用規范 GB/T 14381-1993 程控數字用戶自動電話調度交換機通用技術條件 YDN 034.1 ISDN用戶--網絡接口規范 第1部分:物理層技術規范 YDN 034.2 ISDN用戶--網絡接口規范 第2部分:數據鏈路層技術規范 YDN 034.3 ISDN用戶--網絡接口規范 第3部分:第三層基本呼叫控制技術規范 YDN 034.4 ISDN用戶--網絡接口規范 第4部分:補充業務技術規范 ITU–T Q.920 ISDN用戶網絡接口數據鏈路層--一般方面 ITU–T Q.921 ISDN用戶網絡接口--數據鏈路層規程 ITU–T Q.930 ISDN用戶網絡接口第3層--概述 ITU–T Q.931 用于基本呼叫控制的ISDN用戶網接口第三層規范 IEEE1588 網絡測量和控制系統的精密時鐘同步協議標準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第34號文 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總體方案 2.2 環境條件 2.2.1 海拔 ≤3000m。 2.2.2 環境溫度 最高溫度:45℃; 最低溫度:;;℃; 最大日溫差:25℃。 2.2.3 最大相對濕度 日平均:95%; 月平均:90%。 2.2.4 抗震能力 水平加速度:0.3g;垂直加速度:0.15g;同時作用。 2.2.5 安裝環境 室內安裝,為無屏蔽、無抗靜電措施的房間,室內設有空調。 地板負重:≥400kg/m2。(采用機柜安裝方式時) 2.2.6 貯存條件 產品應存放于原包裝箱內,溫度-25℃~+55℃;相對濕度30%~80%;周邊沒有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或氣體。 2.3 基本技術條件 2.3.1 工作電源要求 1) 額定交流電壓:AC 220V; 額定交流頻率:50Hz; 工作電源:可采用AC220V UPS電源。 2) 額定直流電壓:DC 48V±5V; 額定直流電源雜音:<2.4mV; 設備功耗:150W~500W(視設備容量變化) 2.3.2 接地與隔離要求 錄音系統設備應有專用的接地點,與使用地點主接地網可靠連接。需錄音的設備至錄音系統相連接的錄音線路中必須安裝有過流、過壓和防雷模塊等同效的設備。 2.3.3 其他要求 錄音系統具有網絡功能接入時必須滿足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總體方案要求。 2.4 技術性能要求 錄音系統由工業應用計算機、錄音接口設備、專業錄音管理控制軟件等幾部分組成。錄音系統是臺“錄音設備”除了和“普通錄放機”一樣具有錄音和放音的功能。還應有以下性能和功能: 2.4.1 基本性能和功能: 1) 系統單套設備支持錄音通道2~64路,能夠根據需求進行配置或擴容; 2) 錄音系統支持多種錄音通道接口:二線用戶模擬接口、ISDN(2B+D)接口等 3) 支持每路通道都可單獨、靈活設置錄音方式:壓控、聲控、鍵控; ; 壓控 壓控方式:系統根據預設的電壓閥值來辨別通道的當前狀態,來啟動和停止錄音。 ; 鍵控 鍵控方式:系統將根據用戶按電話上的某個鍵來啟動和停止錄音。 ; 聲控 聲控方式:系統檢測錄音通道上有無聲音來啟動和停止錄音,而檢測聲音的靈敏度由用戶設置。 4) 支持二線用戶模擬接口主叫號碼識別(Call ID)。 5) 支持通話線路的實時監聽。 6) 錄音系統存儲容量:為了保證存儲硬盤的可靠性建議采用冗余配置方式,硬盤存儲的總容量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 40G(每通道存儲容量)X錄音通道總數=硬盤存儲總容量 ; 單通道32K壓縮速率錄音2800小時(2800小時為錄音文件存儲時長)≈40G 7) 支持查詢、回放功能:查詢功能能夠按照時間、通道、主被叫號碼等多種條件篩選過濾。 8) 支持錄音文件備份和轉存:錄音文件能夠通過人工操作或按照設定策略自動備份和轉存至外設存儲設備或其它專用設備。 9) 支持錄音文件可通過PC聲卡播放功能。 10) 支持錄音記錄統計與管理:對所有錄音文件產生的記錄進行統計、刪除和添加注釋等管理功能。 2.4.2 安全管理功能: 1) 支持操作員管理功能:增加、修改和刪除用戶賬號,可以針對每個賬號設置不同功能管理權限。 2) 支持自動注銷功能:為保護系統管理員的權限,當系統在一定時間內無人操作時系統將自動注銷當前用戶。 3) 支持日志功能:日志是對整個系統運行情況的記錄,包括錄音系統運行記錄、通道運行告警記錄、操作員操作維護記錄等。 4) 支持通道狀態監測:實時顯示錄音通道的運行狀態(例如:空閑、撥號、振鈴和錄音等狀態),在錄音通道異常時(例如:斷線)能夠發出告警提示(例如:音響、燈光、顯示等方式)。 2.4.3 增值功能: 1) 支持電話查詢功能:使用電話機通過撥打指定的執行電話查詢號碼,按照相關語音提示操作進行查詢、播放和收聽錄音文件。 2) 支持網絡查詢功能:使用web瀏覽器通過網絡訪問錄音系統,對錄音文件進行查詢、下載和播放等操作。 3) 支持授時功能:支持通過串口、以太網口等接口接受外部標準時間用于保證錄音系統和調度自動化系統、調度管理系統等應用系統在系統運行時間上一致,使生成的每個錄音文件和相關系統中記錄信息中時間標識能一致或相關聯。 2.4.4 可靠性和易維護性: 所提供的錄音系統必需是能夠穩定可靠運行的設備,設備運行時不需特殊維護措施,但為了延長使用壽命并保證性能可靠,僅需根據使用條件進行一般性維護。為避免環境對設備穩定可靠運行的影響,建議使用符合GB/T 9813.3標準的工業應用計算機。 2.4.5 系統性能指標 錄音系統至少應滿足以下性能指標要求: 1) 錄音輸入阻抗 直流≥470 KΩ 交流(1000HZ時)≥10 KΩ 2) 隔離耐壓≥500V(DC) 3) 電話線對微機隔離絕緣電阻:≥2MΩ/500V(DC) 4) 電話線阻抗:符合國家標準三元件網絡阻抗 5) 防雷擊等級:≥4級 6) 壓控摘掛機電壓門檻值:20V(可調0~52V),軟件設定 7) 全通道信噪比:>38dB 8) 放音回音抑制比:≥40dB 9) 語音失真度:<3% 10) 頻率響應:300-3400HZ 11) 語音編碼: ; CCITT A/μ-Law 64kbps, ; IMA ADPCM 32kbps 12) 采樣頻率:≥8 KHZ 13) 授時接口:錄音系統授時功能應具備不少于1種能夠接受授時信號的接入方式(例如:串口GPS時鐘接入、網絡SNTP協議、網絡IEEE1588協議接入)。 3 試驗 3.1 工廠試驗 3.1.1 為保證工程進度,確保系統滿足標書的性能指標要求,買方將保留參加賣方的工廠試驗的權利,賣方應予配合。 3.1.2 工廠試驗應包括系統功能試驗及系統指標試驗,應包括以下試驗項目,且不僅限于以下試驗項目: 1) 系統性能指標試驗; 2) 系統功能試驗; 3) 系統模擬告警信息試驗; 4) 根據實際系統經雙方協商認為需進行的試驗。 3.1.3 在工廠試驗期間,賣方應根據標書的技術要求,完成工廠試驗報告。試驗報告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項目: 1) 設備的編號、數量和出廠序號。 2) 試驗日期和試驗地點。 3) 試驗條件(包括環境溫度、濕度、試驗電源等)。 4) 試驗方法和試驗儀器儀表(對于精度試驗,應標明所使用的測試設備的精度)。 5) 試驗依據的標準,如為廠家標準,應提交標準文本供買方確認,是否滿足標書要求。 6) 試驗結果,包括試驗數據、試驗點、打印數據等。 7) 試驗者和審批者的簽名。 3.1.4 賣方完成工廠試驗后,應及時通知買方,以便安排工廠驗收試驗。 3.2 現場驗收試驗 3.2.1 現場驗收試驗的時間和條件由買方根據現場安裝和調試的進度確定。賣方有責任指導和配合買方完成現場安裝和調試的各項工作,并應負責培訓買方技術人員,使其掌握系統維護的各項技能。 3.2.2 現場驗收應在正常運行條件下進行,也有對事故條件的模擬。 3.2.3 現場驗收主要目的是檢驗錄音系統是否能夠正常檢測出通道接入的信號類型,對其進行錄音并且能夠回放錄音文件不失真,驗收系統相關功能是否符合技術要求。 3.2.4 在試驗和調試期間所有損壞的供貨范圍內的設備,賣方應免費予以更換。對所有備品備件應加電投入運行,有故障的備品備件由賣方負責免費更換。 4 技術服務、設計聯絡、工廠檢驗和監造 4.1 技術服務 4.1.1 項目管理 合同簽定后,賣方應指定負責本工程的項目經理,負責協調賣方在工程全過程的各項工作,如工程進度、設計制造、圖紙文件、制造確認、包裝運輸、現場安裝、調試驗收等。 4.1.2 技術文件 4.1.2.1 賣方在訂貨前提供一般性資料 如報價書、主要技術參數、產品質量的有效檢驗合格證、典型說明書。 4.1.2.2 賣方在技術協議簽訂后應提供資料 在技術協議簽訂后14天內,賣方向項目單位和設計院提供下列技術文件各1份以供確認: 1) 錄音系統的所有設備清單,包括設備型號、技術參數、性能數據及參數。 2) 錄音系統程序清單及說明書。 3) 賣方認為必須提供的資料、圖紙、規程和說明書。 4.1.2.3 賣方在收到確認意見后應提供資料 買方在收到賣方提供的資料后 2 周內返回主要確認意見。買方可根據需要確定召開設計聯絡會(設計聯絡會的次數根據情況確定)。 賣方在收到確認意見或技術協議簽訂后,14天內供方應提供下列書面資料4份: 1) 正式技術文件。 2) 設備安裝圖及說明,網絡設備的連接及其安裝圖。 3) 各種軟件及軟件使用的詳細說明書。 4) 賣方認為安裝、調試、運行和維護所必須的其他圖紙和說明書。 5) 其他資料和說明手冊。說明手冊應包括所有設備的裝配、運行、檢驗、維護、零件清單、推薦的部件以及型號等方面的說明。說明手冊內容包括:系統總體說明,系統的技術參數,運行手冊,維護手冊,裝配、安裝、布置說明,備品清單和說明及存放要求。光盤方式提供的軟件兩套。 4.1.2.4 設備供貨時提供資料 設備的開箱資料,除了4.1.2.2所述圖紙還應包括安裝、運行、維護、修理說明書、部件清單資料、工廠試驗報告、產品合格證等。 供方提供的圖紙、資料應滿足設計、施工、調試及運行的需要。 4.1.3 現場服務及售后服務 4.1.3.1 賣方應派代表到現場指導安裝、調試和運行,并負責解決合同設備制造及性能等方面的有關問題,詳細解答合同范圍內買方提出的問題。 4.1.3.2 在產品質保期內出現制造質量問題的設備,由賣方負責修理或更換。對非賣方責任造成的設備損壞,賣方有優先提供配件和修理的義務。賣方應對正常條件下培訓仿真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負責。 4.1.3.3 對買方選購的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配套設備,賣方有提供技術配合的義務,并不由此而增加任何費用。 4.1.4 工作安排 4.1.4.1 根據工程需要可以召開設計聯絡會或其他形式解決設計制造中的問題。 4.1.4.2 文件交接要有記錄,設計聯絡會議應有紀要。 4.1.4.3 賣方提供的設備及附件規格、重量或接線有變化時,應及時書面通知買方。 4.1.4.4 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處理,可以以其他形式補充。雙方協商所形成的文件具有與規范書同等的效力。 4.1.5 質量保證 1) 訂購的新產品除應滿足本規范書外,賣方還應提供產品的鑒定證書、滿足本規范技術要求的國家或電力行業設備質檢中心出具的產品型式試驗質檢報告; 2) 賣方應保證制造過程中的所有工藝、材料等(包括賣方的外購件在內)均應符合規范書的規定。若買方根據運行經驗指定賣方提供某種外購零部件,賣方應積極配合; 3) 賣方應遵守本規范書中各條款和工作項目的GB/T1900(ISO9000)質量保證體系,該質量保證體系經過國家認證和正常運轉; 4) 賣方所提供的設備應提供整機三年質保,質保期從設備投入運行開始計算。 5) 質保期內由于賣方的原因,設備到現場在安裝和運行過程中出現缺陷和損壞時,賣方應自費到現場免費修理或更換。 4.2 設計聯絡 4.2.1 為協調設計及其他方面的接口工作,根據需要買方與賣方應召開設計聯絡會。賣方應制定詳細的設計聯絡會日程。簽約后,賣方應向買方建議設計聯絡會方案,在設計聯絡會上買方有權對合同設備提出改進意見,賣方應按此意見作出改進。 4.2.2 若遇重要事宜需雙方進行研究和討論,經各方同意可另召開聯絡會議解決。 4.2.3 每次會議均應簽署會議紀要,該紀要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4.3 工廠驗收 4.3.1 工廠驗收 4.3.1.1 賣方應在工廠驗收試驗之前30天,向買方提交錄音系統詳細的工廠驗收大綱,該大綱至少應該包括試驗日期、試驗項目、試驗方法及測量儀器儀表等。該大綱需經買方確認方可執行。 4.3.1.2 賣方應向買方提供工廠試驗報告,同時提供設備和軟件的使用和測試說明書。 4.3.1.3 在工廠驗收期間,賣方應向買方參加試驗的工作人員提供檢查、測試和記錄設備。 4.3.1.4 買方參加工廠驗收試驗并不意味著解除賣方保證系統質量的責任,也不能代替設備到現場后的檢查和測試。 4.3.1.5 工廠驗收在工廠試驗的基礎上進行,主要根據標書要求進行系統的功能和性能試驗,以便確認:系統各項功能滿足標書要求;系統各項指標滿足標書要求;所有的硬件和軟件缺陷已發現并改正;系統的穩定性滿足標書要求等。 4.3.1.6 完成所有工廠驗收試驗后,經買方參加工廠驗收人員的認可后,設備可以裝運至現場。 4.3.2 包裝運輸和儲存 4.3.2.1 裝置制造完成并通過試驗后應及時包裝,否則應得到切實的保護。 4.3.2.2 所有部件經妥善包裝或裝箱后,在運輸過程中尚應采取其他防護措施,以免散失損壞或被盜。 4.3.2.3 在包裝箱外應標明買方的訂貨號、發貨號。 4.3.2.4 各種包裝應能確保各零部件在運輸過程中不致遭到損壞、丟失、變形、受潮和腐蝕。 4.3.2.5 包裝箱上應有明顯的“小心輕放”、“怕濕”等包裝儲運圖示標志(按GB191)。 4.3.2.6 整體產品或分別運輸的部件都要適合運輸和裝載的要求。 4.3.2.7 隨產品提供的技術資料應完整無缺,提供份額符合GB19.32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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